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2022年3月23日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科技关于进一步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报告"
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1)如不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
(2)2022年1月1日起,100%实际扣除税前金额;
(3)若形成无形资产,自2022年1月1日起,按200%的无形资产成本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及管理办法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证[2017]115号)”。
根据国科法政[2017]115号文件部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靠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建设运营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估,并按照自愿原则在服务平台上填报企业信息。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三)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的类别。
(四)公司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未报告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重大科研失信行为,且公司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各项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小程序开发多少钱 ,满分为100分。
1.技术人员指标(满分20分)。根据科技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进行评价分级。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个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
(2)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根据有效期内企业所拥有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无争议或争议),分为等级。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企业(一)~(四),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确认其符合技术条件——立足中小企业:
(一)企业在有效期内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二)公司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小程序定制研发费用,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三)公司拥有省部级以上认可的研发机构;
(四)近五年公司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 信息填写、登记与存储
第十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在服务平台登记基本信息,并填写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网上填写。
各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确认企业填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齐全。内容不全的,通知企业在服务平台上进行更正。信息齐全、合格的,省科技管理部门将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示;有异议的,省科技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应当为入库企业分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以下简称“登记号”)。
相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注册号。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并对企业是否进行独立评估仍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入库企业更名或发生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行为发生当年的登记号,并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二)存在严重欺诈行为;
(三) 严重不诚实的科研行为;
(四)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未按期更新。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或审核确认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省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第. 119),
其中:财税[2015]119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一、研发活动范围和研发费用。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取科学技术新知识 靠谱的app开发公司 ,创造性地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大幅度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目标明确的系统性活动。 , 和过程。
(一)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对于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注:2022年第16号进一步增加扣除或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劳动力成本。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
2.直接输入费。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电力成本。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和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原型和通用测试方法的采购费用,以及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修理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制定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技术书籍资料费、数据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检索、分析、评价、论证、鉴定、评审、评审费、验收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抵扣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以下活动不适用于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定期升级。
2.科学研究成果的直接应用,例如直接采用新的公共流程、材料、设备、产品、服务或知识。
3.企业商业化后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流程进行重复或简单的更改。
5.市场研究、效率研究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环节或日常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和保养。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二、特殊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小程序定制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追加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支出明细。
2.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各方应计算并扣除其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3.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技术要求高、投资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能会保持一致与权利义务、费用和收益分成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配方式,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因创意设计活动获得创新、创意、突破性产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画、游戏设计与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同时,根据研发项目设置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户,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分别征收可以分别抵扣的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应分别核算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地收取各项费用。划分不明确的,不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
2.住宿和餐饮。
3.批发和零售贸易。
4.房地产。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适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并将相应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采集管理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审计征收、能够准确征收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金额的征收不准确小程序定制研发费用,或者合计金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前扣除额或超额扣除。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优惠扣除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地级以上(含)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意见,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回复意见。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以及历年已认定的多年期研发项目,不再认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后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追溯享受并办理备案手续, 追溯期最长为 3 年。
5.税务部门要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检查,年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蔡执行税[2018]64号)等有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8]6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
现就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支出明细。
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活动 跑腿小程序多少钱 ,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有关事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3 号) 相关程序,并保留以下资料以备参考: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及企业授权部门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及研发人员名单编制;
(三)经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受托境外研发银行的付款凭证和受托人出具的收款凭证;
(六)当年受托研发项目进度等信息。
企业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及留作参考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受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发费用比例的通知》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开发费用"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财税[2017]34号主要是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有关问题。规模企业。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按规定实际扣除的 小程序的功能定制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月31日期间,按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小程序定制外包 ,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本文已过期)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主要如下:关于实施和完善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现公告如下:
二、研发费用收取
(五)财政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作为非应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额外扣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入附加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在摊销时不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附加扣除的,以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的80%作为附加扣除的基础。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应当凭个人开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发生的费用不予扣除,其中受委托研究开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受委托研究开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认定
不适用《通知》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为主营业务,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当年的研发费用为企业应按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企业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50%以上(不含)。
五、会计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核算。研发项目经批准后,应当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户,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支出附表和研发支出附表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格式编制(见附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材料”和“主要留存备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执行。(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76号已全面废止)
(三)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研发项目文件,并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独立、委托、合作研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编制及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最终报表、集中研发项目成本分摊明细表、实际收入占比等信息;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企业如已取得地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七、后续管理与验证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优惠扣除的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核定在年度结算支付期结束后进行,核定不得低于享受优惠企业数量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核定办法或工作办法。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